4.3.5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税政二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办理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原件

2.A06214《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原件

3.A06215《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原件

4.A06216《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原件

重要提示:

1.被分立企业还应提供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