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赔偿申请处理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09-22信息来源:法规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赔偿义务机关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办理条件】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根据受害者的申请,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过程。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提起税务行政赔偿(书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须及时登记赔偿请求信息。

赔偿申请受理人员对赔偿登记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对赔偿请求人资格、赔偿申请的理由根据等进行初步审查,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后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对赔偿请求人提起的赔偿要求和理由根据进行审理,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等进行详细的审理;法制机构审理人员审理完毕后制作审理报告,送领导审批后制作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后,经过审查、审理和审批后,做出给予或不予赔偿的决定,送达赔偿请求人,履行赔偿义务;赔偿决定须在受理赔偿申请后两个月内做出。

赔偿请求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此时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判决(或裁定)的同时做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裁判,则不适用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原件

重要提示:

1.非口头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还应提供A12001《行政赔偿申请书》原件。